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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印发(附全文)

2016-12-27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水污染防治宁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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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对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发展海洋牧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2017年,全市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3个,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0%以上。到2020年,数量达到4个,面积达到管辖海域11%以上,所有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宁波海事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宁波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九)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抓好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落实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定特别排放限值。组织落实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入海排污口设置标准,统一陆源入海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强化环保领域非诉案件的司法保障,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自觉、有效治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参与)

(二十一)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全市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全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宁波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络,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宁波海事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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