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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2017-01-03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涂装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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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1次/半年。监测指标须包括所涉及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处理效率应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5)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的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6)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典型子行业进一步要求

1、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

(3)辊涂室至固化炉全流程应为密闭结构,局部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避免废气的逸散。

(4)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5)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6)鼓励涂料用量较大的溶剂型辊涂的生产线,采用溶剂回收+废气净化处理的组合处理工艺,实现溶剂的回收利用。

2、汽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废气处理装置设计文件中吸附剂填装量和更换周期的要求及时进行吸附剂更换,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的票据、废吸附剂处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少保存三年。

3、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除罩光清漆工序外,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装工艺。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4)使用水性涂料的生产工序,烘干废气宜采用焚烧处理,废气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不低于90%,涂装废气应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工序,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应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处理。

(6)喷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宜根据车间布局情况并入喷漆废气处理系统或单独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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