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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严格管控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保、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方面的监管。(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针对污染土壤空间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在项目实施阶段,对可能涉及污染的项目应增加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滨海新区大港石油开采等采矿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滨海新区沿海岸线滩涂环境执法,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整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同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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