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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2018年底前,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建立广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加强监管执法
1. 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制定。根据国家修订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三)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安全利用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列入国家产粮大县的钦北区和列入自治区粮源基地县的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加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和高背景值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对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农业、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还林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市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充分利用广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平台,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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