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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控制土壤污染源头
1.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鼓励涉重金属重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加强土壤有机污染物防控,对汽车、电子制造业、石油加工业进行重点防控,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8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要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铅酸蓄电池的安全处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长效机制。(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乡村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五)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利用
1. 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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