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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坚持矿山建设、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六)加强农业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绿肥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绿肥种植后茬减量施肥增效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生态农林业,科学控制除草剂使用,推广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摸清各地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地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供销社,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4.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生态养殖,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微生物+”生态养殖多种模式,加强节水控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过量使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列入产粮(油)大县、生猪大县的县区要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林业局、供销社,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8年起,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 明确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管委)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国有企业、钦州农垦总公司下属单位要带头落实。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2.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自治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2020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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