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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2017-01-13 10:19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金晶 何艺等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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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公司每年产生大量的固体废料和粉煤灰、炉渣,该公司变垃圾为资源,运用工业废渣生产生态标准砖,现年产能力达到1.6亿块,相当于十家传统中型土窑厂的生产总和

部分法律制度与当前形势不适应

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已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现行的《固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存在冲突。

二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获取基础性数据的重要渠道,目前采用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系统,系统中设定的信息指标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已实行电子化申报登记方式,但在法律制度中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三是《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为适应现代信息化技术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转移联单审批及使用已开始试行电子化管理或者改审批为备案制度,但缺乏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设计不合理

《固体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这一法律制度,一方面默许了非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缴费后即合法的行为,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定相矛盾。

部分法律制度缺少罚则,企业责任不明确

《固体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威慑力不足,很多情况有法不能罚。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企业责任不明确,缺少罚则。例如,《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对标志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中,均未明确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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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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