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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2017-01-13 10:19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金晶 何艺等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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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还需细化完善

在当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下,进一步梳理法律框架,完善主要法律制度,修正相关法律条款尤为重要,也刻不容缓。

细化完善污染防治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期更新制度,每年定期对名录进行实时增补和删减,及时更新,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基础上,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提高鉴别、鉴定工作实效性。

三是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出台实施细则,统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明确具体内容、备案要求和方式,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监测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处置的行政代执行制度,研究完善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既要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处置的主体责任,又要避免环保部门在实行危险废物处置代执行过程中指定单位等自由裁量权。

五是明确对产生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废弃或转作他用时的具体规定,制定消除污染处理的技术规范。

六是完善危险废物运输有关规定,环保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可网上查询运输车辆资质,统一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危险货物运输种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实行危险废物运输风险分级管理,豁免运输风险较小危险废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结合新形势优化制度内容

一是取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赋予危险废物电子化申报登记法律地位,适时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办法,细化申报要求和内容,统一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并入环境统计工作,统一数据来源,保障数据质量。

三是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确立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以简化转移审批繁琐环节,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工作时效性。

取消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现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两项规定均与《固体法》第五十六条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规定不符。建议取消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规避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的情况。

补充完善违法行为对应的罚则

针对《固体法》有法不能罚以至对企业监管出现缺空的事实,建议增加部分罚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并提高对企业的威慑力。建议《固体法》第七十五条中的违法行为规定,如“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调整为“不设置或不按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并增加“不按要求制定管理计划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等相关罚则,并补充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要求,避免监管对象囊括不完整、出现漏管现象。

(作者单位:金晶、何艺、郑洋,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罗会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境监测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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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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