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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休耕免耕试点向重度污染耕地倾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通过向农户免费提供试用样本等方式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优先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锰、锑、铊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监管。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2年更新1次,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年底前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每2年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有关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2017年起,分别在锰矿、汞矿、锑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坝体加固等治理措施,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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