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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2017年6月底前完成《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强化工业废物处置。编制公共渣场选址规划,新建渣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格限制单个项目独立新建渣场。公共渣场建设严格执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技术及环境监理、验收规范》。2017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规划建成公共渣场。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79个标准化渣场建设任务,全面整治磷石膏、粉煤灰、煤矸石、铅锌选矿及冶炼废渣、锰渣、黄金堆浸废渣、赤泥、硫铁矿洗选废渣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页岩气开采过程中油基钻屑和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4.严控农业面源污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强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各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集成一批适宜我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实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按国家要求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实施《贵州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
5.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兽药、饲料添加剂过量使用对土壤危害的研究,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督促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对存在污染隐患或已造成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制定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企业名单,完善种养结合模式。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6.强化灌溉水水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灌溉水水质监测方案》制定,2018年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威胁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农委)
7.严控生活污染。(1)加快推进贵阳市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逐步推广贵阳市乌当区、遵义市余庆县、黔东南州雷山县垃圾分类模式,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推广电力、水泥、冶金等产业协同处置生活废弃物技术。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进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程,建立完善县城周边“村收镇运县处理”、乡镇周边“村收镇运片区处理”和边远乡村“就近就地生态环保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100%。(3)在全省范围内排查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情况,对非正规的和已造成土壤污染的垃圾填埋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5)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七)开展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项目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扎实推进治理与修复。在全省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率先在贵阳市、黔南州等地进行重点行业企业搬迁遗留再开发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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