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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16 13: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电子设备制造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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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工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2.7VOCs的分析测定按照表3规定执行。

6.3监测工况要求

6.3.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6.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涂料、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及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A.2槽车和储罐之间溶剂转移过程中应该设置蒸汽平衡系统或者废气收集处理等其他等效措施。储罐存储的原辅物料必须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

A.3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产生的VOCs导入VOCs控制设备,达标排放。

A.4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相关要求。

A.5利用排气筒排放VOCs的污染源,企业应定期监测,监测要求按相关的监测规范执行。

A.6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7企业经营者应记录企业环保台账,包括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VOCs治理设施运行风量、时间等主要操作参数以及设备排空、清洗频率等企业VOCs产生源头到末端治理的相关信息。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电子专用材料涵盖的产品范围

本标准中电子专用材料涵盖的产品如下:

B.1半导体材料:包括单晶硅棒(片)、单晶锗、砷化镓等;

B.2覆铜板:包括刚性覆铜板、挠性覆铜板、金属基覆铜板、印制电路用粘结片等;

B.3电子铜箔:包括印制电路用电解铜箔、压延铜箔、合金箔等;

B.4光电子材料:包括LCD、LED、OLED、非线性晶体等所用的材料等;

B.5压电晶体材料:包括石英晶棒及晶片、铌酸锂晶棒及晶片、钽酸锂晶棒及晶片、频率片等;

B.6电子专用精细化工与高分子材料:包括电子导电浆料等。

延伸阅读:

广东:《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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