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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17 13: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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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4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5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4.5.1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品制造)的生产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执行《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中第6章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的控制要求。

4.5.2其他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监测

5.1排气筒监测

5.1.1应按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排气筒废气的采样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生产车间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设在车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采样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2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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