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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17 13: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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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4监测工况要求

5.4.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的限制。

5.4.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加工用容器控制要求

A.1.1含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固定加工用容器应是密闭容器,并配有加料口和采样口。加料口和采样口在无操作时应一直保持密闭状态。如固定加工用容器上配有排放口,排放口应连接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控制设备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A.1.2含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可移动加工用容器应加盖并保持密闭状态,在取样和加料时可以打开,操作完毕后应立即盖好。

A.2储罐控制要求

A.2.1对于储存物料的实际蒸汽压大于2.8k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75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如采用固定顶罐,必须安装密闭排气系统,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控制设备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b)采用内浮顶罐,应安装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或其他等效密封其中一种高效密封方式。

A.2.2每月对储罐进行检查,发现罐顶破损应及时修复,发现密封设施出现异常不能密封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复。检查和修复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A.3储罐存储的原辅材料应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

A.4含有挥发性有机液体的产品、原辅材料装载过程中应该设置蒸气平衡系统或者废气收集处理等其他等效措施。

A.5投料、灌装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配备有效集气系统,并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污染控制设备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A.6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A.7企业应制定停工检修环保管理规程,按规程操作并记录备查。设备、管道停工检修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容器承接;吹扫、气体置换与清洗时,应有效收集排放的气体并予以回收或送至污染控制设备处理。

A.8一般要求

A.8.1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需要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生产工艺及所有产品名称;

b)每月各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和处置量;

c)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A.8.2企业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b)采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c)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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