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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国家建立和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相关调查结果,编制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和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和范围,建立标准化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土壤环境状况,向社会公告重点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环境情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及时传输土壤环境基础监测数据,定期发布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建立监测公告制度。
实施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大工程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加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土壤环境分析测试实验室、国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研发和样品批量制备实验室。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应配备便携式 重金属监测仪、重金属监测采样专用车等监测仪器设备。对于涉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物污染严重区域,应配置萃取装置、质谱联用仪等有机物监测分析设备。制定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预警预报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基础制度创新完善
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刚刚起步,正值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生态环境战略地位的有利历史时期,土壤环境监测作为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需要抓住时机、大胆创新,从制度和政策上为加快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合理划分国家和地方土壤环境监测事权
全面落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土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
适度上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和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土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土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将土壤环境监测作为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提升市县级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省市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县级站应急采样基本能力,全面实施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标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部门合作,建立统一高效的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与机制。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攻关研究
充分利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技术方法等研究,对制约土壤环境监测的宏观尺度监测方法、新型污染物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集成、监测数据空间评价与分析、卫星遥感应用等重点技术难题进行研究。完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加大国家、省级监测站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科研力度。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与监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与培训,开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壤环境监测经验。
积极培育和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土壤污染损害评估监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企业自 主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调查活动。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促进土壤环境监测服务业发展。
规范土壤环境监测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强化土壤环境监测数据
在环境评估考核中的应用
将土壤环境作为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重要内容,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要考虑土壤资源资产和负债,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定期评估土壤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围绕“土十条”推进实施,将依据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分年度对各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通过监测确定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谈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诫勉、限期整改、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惩戒措施,实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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