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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征求意见稿)

2017-01-26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含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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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注: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

4技术要求

生活消费品(包括喷发胶、空气清新剂、地蜡清除剂、多用途润滑剂、除虫剂、清洗剂)、油墨和胶粘剂VOC含量限值见表1。

5试验方法

5.1所有单组份产品的测试均不考虑稀释配比;多组分产品按产品规定的配比混合后使用状态下测试。

5.2生活消费品(除固态或凝胶态空气清新剂)和瞬间胶的VOC含量测试按照本规范附录A进行;固态或凝胶态空气清新剂和油墨中的VOC含量测试按照本规范附录B进行;胶粘剂(除瞬间胶)的VOC含量测试按照GB18583-2008附录F进行。

5.3喷雾样品推进剂的分离按照本规范附录C进行。

5.4液体产品密度的测试按照GB/T13354进行。

5.5水分含量的测试按照本规范附录D进行。

6判定规则

6.1检验结果判定按照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检验结果应按产品类别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多功能产品按照限值最大的要求进行判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VOC含量测试方法—差值法

A.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差值法的VOC含量测试方法。本方法适用于本规范范围内生活消费品(除固态或凝胶态空气清新剂)和瞬间胶。

A.2原理

称取一定量的样品使其在一规定的温度下保持数小时,其损失的质量比减去水分含量为VOC含量。

A.3仪器设备

A.3.1烘箱能在安全条件下进行试验,温度在110℃时,温度偏差在±5℃之内,且应装有强制通风装置。

A.3.2分析天平能准确称量至0.0001g。

A.3.3干燥器装有适宜的干燥剂,例如用氯化钴浸过的干燥硅胶。

A.4测试方法

A.4.1取样:多组分样品按照使用说明在密封容器中进行混合,如一个带螺旋盖或金属帽的玻璃瓶。液体样品按GB3186的规定取样,喷雾样品依据附录C进行推进剂分离后,取不含推进剂的部分进行测试。

A.4.2VOC含量的测定

进行两次平行测定。

称量洁净干燥的聚四氟乙烯称量皿的质量(m0),称取待测样品(m1)至称量皿中铺匀,称量需精确至0.0001g。如挥发性成分高于40%,则m1为0.5±0.1g,如挥发性成分低于40%,则m1为0.3±0.1g。对于高粘度样品(按GB/T6753.4-1998用6mm的流出杯测得的流出时间t≥74s)或结皮样品,用一个已称重的金属丝或聚四氟乙烯网(对有腐蚀性的样品测试)将试样铺平。如有必要,可另加2mL合适的溶剂作为稀释剂。

在称量过程中盖住称量皿。

对于易挥发的样品,将充分混匀的样品放入一个带塞的瓶中或放入可称重的吸管或10mL的不带针头的注射器中,用减重法称取试样至铝箔盒中,并将试样铺平。称量完毕并在需要的时候加入稀释剂后,将称量皿转移至事先调节到110±5℃的烘箱中,保持1小时。加热时间结束后,将称量皿转移至干燥器中使之冷却至室温,或者放置在无灰尘的大气中冷却。称量称量皿和剩余物的质量(m2),精确至0.0001g。水分的测定按照本规范附录D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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