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7-02-22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四川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于3月8日截止。内容涉及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等,具体内容如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代拟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规划与目标考核

第二节 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节 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绿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第五条【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状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环保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环保投入幅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对重点污染防控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域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第七条【科教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及团队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文化建设,科学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落实环境保护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各级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排污许可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