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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7-02-22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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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弘扬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管理,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众参与】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保规划与目标考核

第十条【环保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等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分解下达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建立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联防联控】 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流域联防联控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区域和流域内有关市(州)、县(市、区)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联合防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二节 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分解下达。重点污染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可以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排污权使用和交易】 建立和实行排污权使用和交易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规划环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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