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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7-02-22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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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环评】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订,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评估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及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和检测报告。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

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应当统一行政执法证件,规范行政执法着装,明确行政执法车辆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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