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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媒体见面会实录

2017-02-23 08:33来源:环保部发布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大气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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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我们在前面跟环保部督查组去督查的时候,地方环保部门普遍反映一个问题,就是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尤其是重污染应急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合力不足。比如河南洛阳在应急期间,环保部门只是起一个协调作用,工信部门负责这个企业的关停,住建部门负责企业的工地,但这些部门自己同时又是负责企业生产,可能措施上不是那么严。所以环保部门经常会有很多的督查,很辛苦,但是感觉是各地党委和政府好像还是没有把环保放在突出位置,所以就这个问题怎么能够更好的解决。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有些企业反映,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环保标准调整比较快,他们可能刚刚更新了环保设施、设备,下一年又要提出新的标准,企业负担还是蛮重的,对这方面问题有没有更科学的办法来应对,谢谢。

赵英民:首先,无论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还是大气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因此,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首先要落实中央提出来的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各个部门的“一岗双责”。大家注意到了,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就是督察各级党委、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落实情况。目前,仍然有一些地方是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有些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有履职不到位的现象,这就是环保督察的重点。

环保督察的导向和目标,就是要查这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现象。通过我们最近的督察,已经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一些地方政府环保压力的传导不够,强化措施不落实;有个别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没有进行考核;有些地方的应急预案编制不合理、修订不及时,甚至有个别地方,红色预警的减排效果,只相当于蓝色预警,这些都是不严不实的问题。我们通过督察,就是要发现问题,督促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纠正改正这些问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向地方进行反馈,一方面督促地方严肃查处,推动整改到位;另外一方面,对一些问题,我看新闻界的朋友也进行了曝光,那么对于有些企业涉嫌违法的案件,我们现在有环保和公安行—刑衔接的制度,一些案件公安部门会介入。对于地方政府和部门查出来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情况,依法实施约谈、限批、问责等措施,督促相关地方查清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和责任。持续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确保我们《大气十条》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这些工作,能够真正的落实、真正能够见效,而不是体现在文件中、口头上。

关于企业标准调整的问题,我们国家环境保护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对企业的排放标准调整有一整套的程序。应该说这套制度多年来证明还是行之有效的,当然也是有一些问题。针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问题,大家注意到去年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控制排放污染物许可的一个方案,大的思路就是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执行,实现环保部门对企业一证式管理。随着污染源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许可证制度的落实,围绕着企业的排放行为更加依规依法,监管更加有效,企业的环境责任进一步加强,这个本身也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一个目的,可以解决您刚才提到的这些问题。

中国日报:我想问一个关于臭氧污染治理的问题。每年从5月开始,北方臭氧污染出现了,像深圳臭氧超标现在是主要污染物,但是可能大家都比较关注空气PM2.5颗粒物污染,公众对臭氧的认知度还不是很高,所以想请您介绍一下目前环保部对臭氧污染治理有哪些措施,这个臭氧污染监控怎么样,在治理难度上有哪些。

赵英民:有些地方臭氧浓度在升高,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臭氧污染是地面污染在空气中进行复杂光化学反应的产物,不是污染源直接排放臭氧,而是排放的氮氧化物、VOCs,通过反应产生的臭氧。臭氧的污染,也是目前包括发达国家在内,仍然还没有完全解决的大气污染问题。对臭氧污染问题,我们已经采了三方面的行动。

一是部署了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在《大气十条》当中明确要求控制臭氧的前体物,就是VOCs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在“十三五”规划中,将优良天数比例列为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的比例本身,就考虑了臭氧可能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情况。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南方的城市,影响优良天数的污染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臭氧的问题,所以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列为约束性指标,就考虑了对臭氧污染的管控问题。

二是出台了VOCs的治理政策标准。按照《大气十条》要求,环保部制定了石油炼制等14个行业涉及VOCs排放标准,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出台了VOCs的排污收费政策,开展了排污收费试点,用经济手段来推动VOCs的治理。对VOCs这种由无组织大量排放出来的污染物,通过经济手段管控在某种程度上更有效。

三是大幅度削减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是形成臭氧的另一个重要前体物。“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8.6%,“十三五”仍然把氮氧化物列为约束性指标。

目前臭氧的控制,主要的问题是臭氧的形成机理十分复杂,控制难度大。特别是VOCs的排放,很多是无组织排放,像石化行业,实际上和我们以往的排污口管理不太一样,所以监管也面临着难度。

另外,要控制臭氧污染,还需要控制氮氧化物和VOCs之间的比例,这个比例不对了,臭氧反而会增加。所以各地污染状况、产业的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不同的比例,因此必须采取差异化的策略。我们国家近几年臭氧污染显现,说明我们当前氮氧化物和VOCs控制力度不匹配,氮氧化物减排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VOCs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亟待加强。下一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对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多类污染源综合施策,在改善PM2.5同时遏制臭氧的污染,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是对“十三五”的约束指标完成情况加强监督考核,推动各地对臭氧和PM2.5的协同控制。为什么讲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因为氮氧化物和VOCs的排放都会增加大气的氧化性,大气的氧化性增强一方面会增加臭氧的生成,另一方面推动PM2.5的二次生成,所以他们之间是有协同效应的。

第二是积极削减臭氧生成的前体物,也就是氮氧化物和VOCs。全国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在“十三五”要削减15%,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要削减15%,目前这个任务已经分解到了各地,要结合排放标准实施,进一步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第三要出台VOCs的防治政策。加快制定农药、医药、涂料行业,还有无组织逸散的排放标准。

第四是加强科学研究,研究臭氧的生成机理,以及重点地区氮氧化物和VOCs的最佳协同减排比例,更加科学、有效地指导臭氧污染防控工作。

法制日报:这次通报河南焦作等地重污染的减排措施标准不统一,同一区域减排标准不同。上次跨年污染的时候,部里督查到河南一些城市,都是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了措施,比如企业在红色预警时候减排50%。但是一些企业做不到,不可能减少到50%,无论从生产工艺,还是从它的减排实际能力,是做不到的;但是方案是这么做的,政府是这么要求的,大家看起来这个方案和预案都不错,但是最终的结果,实际上根本做不到,最终影响的是减排的效果,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刚才您也说了,有的地方红色预警效果,只相当于蓝色预警,可能跟这个都有关系。一些城市红色预警的时候,不执行单双号限行,这也不是个别城市,跨年时候我去济南,它也是红色预警,但不执行单双号限行,因为是元旦期间,大家都要走亲戚,你把这个限行了,影响大家过节,交通非常拥堵,像这种情况怎么解决。预案看起来都很好,但是能执行多少,最终对于重污染天气能产生多少效果,有没有做过系统的考量,或者说去测算过,不能总是这么糊里糊涂的一看预案都有,最后到底执行没有,效果到底怎么样。每次应急预案来了,都大规模的督查,不能老是疲于做这些,预案到底有没有经过科学的测算,效果究竟有哪些。

赵英民:你说的这个问题非常准确,我们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样,环保部领导才要去带队督查,体现重心下沉、抓落实。在督查中发现有些地方,预案不落实,刚才你说的这种情况,的确是存在的。其实应急预案落实首先要落实可操作性,红色预警应该削减40%的污染物,蓝色预警是多少,这个是从宏观上讲;但是这个污染物怎么削减,落到地方的时候,是不一样的。为什么不一样呢?我刚才给大家分析了,不同城市,它的产业结构不一样,成因不一样,您刚才提到机动车,不同城市机动车的贡献是不一样的,我们的目的是削减污染物排放。因此,要针对当地的情况,把污染物的削减比例落下去,首先就要体现可操作性。不可操作的东西看似文件上写的很好,实际不落实,那么执行就打折扣,执行打折扣导致的后果是看似预警措施都有了,都进入预警状态了,为什么没效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有些地方应急预案的执行没落实,预案落实首先是可操作性。

第二是可核查性,减排量得有办法能查出来。可核查性体现在哪儿呢?体现在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措施,是不是有可操作性,有可核查性。有了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再加上我们加大监管,应急预案的效果就应该如预案设计一样,可以达到预期效果。我去督查发现不少企业,说要减70%。怎么减?就没下文了,说明这个预案没落实。要说明哪个工艺停、哪个锅炉停。有些地方也创造了一下经验,比如到了具体企业时,情况很复杂,工艺决定不可能有的停有的不停,怎么办?如果要求停一半的话,有一半企业全停,另一半企业正常运行,也能实现污染物一半的削减。像这种方式,是可核查的,可操作的。所以说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是夯实应急预案非常重要的东西。现在环保部通过核查正在抓这件事情,我相信随着工作的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也会越来越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效果也会越来越凸显。去年我们首次实现了大范围、多城市的应急联动,效果还是不错的,也给我们这方面增强了信心。

人民日报:各地的应急预案的预案,要不要、什么情况下要报审一下?

赵英民:我们正在核查应急预案,首先是帮助地方发现问题,然后通过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整改。当然也要发现,是否存在部门“一岗双责”不落实的问题,“党政同责”不落实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各地制定了的预案,已经发布生效的预案,环保部要组织专家逐一的进行评估,要看谁的预案实际上没有达到效果,谁的预案不实,这个结果我们要公开,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地方不断把工作做扎实。当然应急预案本身也是不断调整的过程。我们现在很多应急预案还是按照全年的源解析结果在定预案,下一步可能要专门针对冬季的源解析结果来制定预案,甚至普遍多发的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案,预案工作越来越精确,越来越有指向性,我们应急工作的效率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工作的方向。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能够落实。还是那句话,重污染天气抓住了,冬季抓住了,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就抓住了重点,抓住了核心。

南方都市报:今年是《大气十条》实施最后一年,材料提到要对空气质量恶化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有没有具体的问责标准?这个责任怎么确定的?可能有些地方如果工作做到位了,最后还是没有达标,有没有一些具体标准来操作这种问责措施?

赵英民:这个问题我简要说一下。第一是《大气十条》中对最终的考核结果有明确的要求,包括没有完成任务怎么办。第二是配套《大气十条》实施,有专门的《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这个文件里面对这些情况也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未完成任务怎么办。甚至必要的时候,由国务院领导约谈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这个具体可以查文件,里面具体的问责规定和措施都有。另外,中央环保督察一个的非常核心内容,就是检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或者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总之通过这些工作,要严肃《大气十条》刚性要求,推动各地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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