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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环境法典能够较好地满足环境保护工作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可以系统解决现行环境立法存在的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方式,消除过去环境立法存在的局限。”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吕忠梅说,以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部门往往以静止、孤立的视角看待环境问题,忽略生态环境作为复杂系统的特性。只有编纂一部环境法典,才能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有效应对。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加上难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一揽子”修订,导致上述问题迟迟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和法律适用工作。
“编纂一部环境法典,能够克服上述问题,并且能够降低今后修改法律的难度;更为关键的是,环境法典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涉及多个部门、多种利益的协调问题,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能够有效应对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吕忠梅说。
吕忠梅指出,通过法典化编纂,明确环境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独立领域地位,才能将《环境保护法》真正上升为基本法。真正解决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从立法上统筹考虑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当环境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保证环境法可以从效力位阶上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互协调,实现保护优先的价值目标。
“通过编纂环境法典,使《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有助于提升环境保护的位阶,真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吕忠梅说。
关注三
编纂环境法典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编纂环境法典的社会土壤已经形成,也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立法基础
法典编纂需要一定的内、外部条件。从内部而言,法典编纂需要具备相应的现实需求、立法基础和立法技术;从外部而言,法典编纂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吕忠梅说,综合来看,当前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编纂环境法典的社会土壤已经形成。今日中国,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转型,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度正在提升、公约数正在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有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构筑了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的“绿色谱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瓶颈亟待突破,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日俱增,成为转型升级的“绿色动力”。全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正是环境法典编纂最深厚的土壤。
二是编纂环境法典已经具备较为坚实的立法基础。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件、环保行政法规40件,环保部门规章数百件,相关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10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等还出台了关于环境犯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环境法典编纂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我国目前有着一支世界上数量最为庞大的环境法学研究队伍,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在很多问题上已经逐步形成共识,能够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学理上的支撑。
编纂环境法典,其具体路径应该是什么?
吕忠梅介绍说,首先应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第三类项目,启动相关的研究论证工作;并根据研究论证工作的进展,适时调整为第二类项目,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其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环境法典编纂的领导机构,组成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决定研究项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与调研、论证工作。
最后,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研究项目形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等部门,具体开展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国外环境法典及研究成果翻译、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梳理、环境执法成效评估、环境司法案例研究、环境法典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为完成法典编纂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形势以及环境立法的难题,是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编纂环境法典,不仅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内生需求,也是我国在法典编纂领域可能为世界提供范例的一个领域。” 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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