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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征求意见稿)》

2017-03-10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油气回收气体排放油气控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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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接地

B.4.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B.4.2不论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触面均应光洁平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并应有防止松动和生锈的措施。

B.4.3如采用专用导体接地,则其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蚀措施。铜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公认适用标准的规定。

B.4.4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以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并通过插头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导体的截面积虑不小于公认适用标准的规定。

B.4.5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丁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可只在电源端接地。对于控制和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不必两端接地。

B.4.6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接地:

a)用金属夹箍夹住,并以净铜接地导体连接至具有良好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该接地导体的截面积Q与电缆导体截面积S间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S≤25mm2时,Q≥5mm2:

当S﹥25mm2时,Q≥4mm2

b)用专用接地填料函接地,这种填料函能保证有效的接地连接;

c)用电缆紧固件接地,这种电缆紧固件应以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能使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与接地金属之间有良好的接触。

B.4.7应保证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在其全长上,特别是在连接处和分支处保证电气上的连续性。

B.4.8不能只用电缆的铅护套作为接地的唯一措施。

B.5电磁兼容性

B.5.1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小由于电磁能量所产生的干扰,从而保证所有电气设备利电子设备在系统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B.5.2各类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所产生的干扰电压(电流)允许值和抑制干扰的措施,参照公认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B.6.电系统保护

B.6.1电气装置中应设有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过电流和其他电气故障时对其进行保护。各保护电器的性能及其布景应能提供完善协调的自动保护,以保证在某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电器的选择性作用确保无故障重要设备电路的供电连续性和消除故障的影响,以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B.6.2在配电系统的每一不接地的极或相上均应设有短路保护。

B.6.3过载保护应设置在:

a)直流双线绝缘系统或交流单相绝缘系统:至少一个极(或相)上;

b)交流三相绝缘系统:至少二相一上;

c)接地系统:每一不接地的极(或相)上。

B.6.4在配电系统中,凡接地导体上均不应装设熔断器以及与绝缘极不相联动的开关。

B.6.5应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作短路保护。作短路保护的电器的短路分断能力应符合公认的标准要求,

B.6.6重要设备电路的短路保护虑是选择性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a)在发生短路故障情况,应保证仅限最接近故障点的保护电器动作切断故障电路;

b)串联连接的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应仔细协调。

c)在选择性保护所要求的时间内,保护电器应具有能承载其安装处的短路电流而不分断的能力。

B.6.7用作过载保护的断路器,应具有与其保护对象的过载能力以及系统的选择性要求相适应的脱扣特性(过电流.脱扣时问特性)。

B.6.8每一馈电线路应以同时分断所有绝缘极的多极断路器或多极开关加熔断器作过载和短路保护。供电给具有独立过载保护的用电设备(例如电动机)的线路可仅设短路保护。

B.6.9系统设计应满足公认规范和标准要求。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B.7.蓄电池的保护

B.7.1蓄电池组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电器尽可能靠近蓄电池组。

B.7.2每一蓄电池充电器,应设有由于充电器电源电压的降低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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