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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征求意见稿)》

2017-03-10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油气回收气体排放油气控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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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气液分离器

5.8.1气液分离器应设有液位指示。

5.8.2气液分离器应设有控制系统并与远程油气切断阀关联,其控制应设置为高液位报警,超高液位切断。

5.8.3气液分离器外壳制造应符合GB150的要求,内部结构应能过滤固体颗粒物,设备便于清理与维护。

5.9对货舱溢流的保护

5.9.1货舱溢流报警及保护系统,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5.3.3规定。

5.9.2当接收到船舶溢流控制及保护指令后应关闭5.5要求的货物油气切断阀。

5.10电气装置

5.10.1电气装置的基本要求如下:

a)设备应能够适应预定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环境空气温度、安装处所温度、相对湿度、振动条件、盐雾,油雾、霉菌及灰尘等;

b)应能在电源电压和频率偏离额定值的标准许可波动条件下正常工作。当电源的谐波成分不大于5%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c)位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使用防爆型,本质安全或有安全证书的合格产品。

5.10.2设计、制造与安装等技术要求参见附录B。

5.11控制系统

5.11.1通用要求

5.11.1.1检测和锁定

系统应易于检查、辩认并予以锁定。

5.11.1.2供电

5.11.1.2.1安全、监测和报警在控制系统设计中应有单独的线路供电。当上述电源失电时,仍有必要供电的控制系统,应能自动转接到备用电源(例如蓄电池组或UPS)供电,并发出报警,该备用电源仅向上述系统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维持30min供电的需要。

5.11.1.2.2应设计采用不中断的方式转换到备用电源。

5.11.1.3控制柜

安全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宜集中设置在一个控制柜体内。

5.11.2控制系统

5.11.2.1控制系统应能够保证船岸界面安全装置的正常作业、实时在线监测、安全保护和报警功能能够稳定工作。

5.11.2.2该控制系统是码头油气回收设施总控制系统的子系统,向总控制系统提供各类监测参数,并接收总控制系统指令。

5.11.2.3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能使控制系统中出现的故障对控制过程产生的危险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并且保证备用的自动和/或手动控制不失效。

5.11.2.4对于安全操作运行所必需的所有机电设备,当本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包括动力源中断)时,满足下列要求:

a)发出报警信号;

b)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或投入备用设备以恢复正常的控制功能(如适用时);

c)转换到就地手动控制,转换控制时不应引起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严重变化。

5.11.2.5控制按钮应能防止偶然触及而产生误动作。

5.11.3安全功能

5.11.3.1控制系统通过在线监测获得监测数据,并超过预先设定数值,发现异常时,按预定程序启动船岸界面安全装置上的安全保护设备的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启动报警或切断动作。

5.11.3.2安全功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发生危及装载货物船舶、油气回收及处理系统及储罐区安全的严重故障时,控制系统应能自动产生保护性动作,并应发出报警;

b)如因安全功能的动作而导致机电设备停止运行,则非经人工复位,该设备不应再自动投入运行;

c)当含氧量达到体积比6%时报警,达到8%时启动紧急排放安全程序,打开电磁阀,关闭截断阀;

d)应设紧急停机功能,其应满足下列功能:

1)紧急停机功能的设置及所控制的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第5.11.1故障安全原则及第5.11.1独立性原则;

2)实施紧急停机同时,应予以指示并发出报警;

3)实施紧急停机后,被控设备、装置或系统应按预定设定的关闭要求紧急或有序关闭;

4)紧急停机按钮应易于识别,其布置应易于接近实施操作,其结构型式应能防止被误触动。

5.11.4监测功能

5.11.4.1通过一组监测仪表,对船岸界面安全装置内油气压力、含氧量、VOC含量、温度、流量等参数监测;对安全装置可能发生异常状况监控;对安全装置中切断阀的动作、阻火器两端压力、汽水分离器的液面高度等工作状况实时监测。

5.11.4.2各类监测仪表的选择原则为具备监测对象的适用性、在线监测环境可靠性、监测精度仪器实时性,且便于校正复位。

5.11.4.3安装在安全装置上的各类监测仪表设备,应便于维护、保养。

5.11.4.4各类监测仪表输出的监测参数电子信号信息需与控制系统匹配或兼容。

5.11.5报警功能

5.11.5.1根据系统在线监测提供数据,一旦达到临界状况或发现异常,应立即以电子信息、声、光等方式实现报警,输出和发出报警信号。

5.11.5.2安全装置报警信息应同时输出至码头油气回收总控制站(室)。

5.11.5.3对被监控的设备/系统和监控系统本身的所有故障应在安全装置和总控制站(室)同时显示,并发出报警信号,以使操作人员知道发生的故障。

5.11.6装置开启功能控制

安全装置无论正常生产或故障停机的开启,应遵循以下规定:

a)正常生产开启前,需进行惰气扫管,控制系统供电,启动仪表,仪表自检,确认仪表、惰气开通状况,闸阀处于规定状态,接到码头总控制室指令,有操作人员在现场前提下,启动开机指令;

b)故障停机重新启动时,须由操作人员判别原因,排除故障,再按照上述程序启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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