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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要求
5.1工作和环境条件
5.1.1适应码头前沿盐雾气象条件。
5.1.2工作环境温度为-40℃~+43℃。
5.1.3防爆区域应满足GB50058中的有关规定。
5.1.4地震烈度按GB/T17742选取。
5.1.5安全装置内油气设计流速为15m/s,最大20m/s。
5.2一般要求
5.2.1应在需要进行液货船油气回收的泊位码头前沿配置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
5.2.2安全装置设计一般应为撬装装置。
5.2.3安全装置的进气端法兰与输气臂(或输气软管)法兰连接,出气端法兰与码头油气输送管道连接,其中一套氧含量分析仪距离进气端不超过6m,爆轰型阻火器出气端距离进气端不超过18m。
5.2.4安全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对液货船造成的潜在溢流、超压或负压、静电、雷电等风险,杜绝火源,对于有特殊设计要求的装置应评估风险源并在设计和安装中提出新的保护措施。
5.2.5油气管路的焊接应符合中国船级社(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5.2.6应考虑火灾或其他设备产生的外部热源对安全装置产生的影响。在回收含有硫的惰化货物油气时,应考虑在油气收集管道中硫化亚铁沉淀物自燃产生热量带来的着火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予以控制。如前后进行惰气吹扫,应达到GB18434的要求。
5.2.7当进气端接收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货物挥发气体时,应采取惰化吹扫措施,并保证达到安全阈值。
5.2.8安全装置的进气端识别标志应满足如下要求:
a)进气端与接船软管连接时应做防止错误连接设计;
b)进气端连接法兰后1m的管子或附件外表上需有涂色标志。涂色为红色-黄色-红色,红色宽度为100mm,中间黄色宽度为800mm。在黄色区域标有黑体“油气(VAPOUR)”字样。字体高度不小于50mm,红色色卡号为RAL3001(标志色),黄色色卡号为RAL1003(标志色);
c)进气端连接法兰,应在其螺孔节圆上12点钟的位置处设有一只固定销子,该销子直径为12.7mm,长度不小于25.4mm。
5.2.9安全装置邻近进气端法兰部位,应采用绝缘法兰,绝缘法兰的电阻值为:水压试验前不应小于10MΩ,水压试验后不应小于1000Ω。
5.2.10采用耐高温密封圈,在火灾情况下所有密封性能应不失效。
5.2.11控制系统应按故障安全原则进行设计。
5.2.12当仪表检测接收端监测显示接收的船舶货油油气含氧量超过控制值8%,应关闭切断阀。
5.2.13码头油气回收作业船舶需设置货舱溢流报警及保护系统。
5.3材料
5.3.1安全装置的管道、配件及设备应适合其预定用途,材料一般为钢制或等效材料。
5.3.2安全装置的系统设计压力应不低于2.0MPa,且与输气臂设计压力保持一致。
5.4船舱油气超压/真空保护
5.4.1压力控制
5.4.1.1液货船装船作业时,在货物装载速率小于或等于最大装载速率的范围内,本装置应能够维持液货船船舱压力控制范围在真空释放阀最低设定压力(即接近大气压力设定值)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7kPa~14kPa)之间。
5.4.1.2本装置应能够监测压力值,设定压力参数在最低设定压力的80%和最高设定压力的80%为报警值,通过压力/真空释放阀控制,维持液货船船舱压力不得超过5.4.1.1设定的最低设定压力和最高设定压力。
5.4.1.3在安全装置上测得的压力应给予修正。
5.4.2压力传感器
安全装置靠近进气端应设置一组压力传感器,该装置应满足:
a)液货船货舱压力超出5.4.1条给定压力范围(或较低的预定设定压力要求,也或较高的预定设
定的真空压力要求)之前动作,并触发报警;
b)发出超压声光报警信号;
c)向总控制系统提供信号,用于总控制系统有序控制关闭输气风机或切断阀;
d)当位于装置油气进气端的压力超过14kPa(或较低的预定设定的压力要求),压力释放阀打开释放压力时,压力传感器应提供连续的压力信号;压力继续提高状况下,压力传感器应提供报警信号;
e)控制本装置接收油气真空压力值不超过-7kPa,当真空压力超过-7kPa的80%(或较低的预定设定的真空压力要求)时,压力传感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f)压力传感器设置在安全装置进气端和压力/真空释放阀之间。
5.4.3压力保护设计
5.4.3.1安全装置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释放阀,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力/真空释放阀设置在惰化、增浓和稀释气体引入接口与安全装置阻火器之间;
b)压力/真空释放阀设定的压力释放值为14kPa,真空压力释放值为-7kPa,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定;
c)压力/真空释放阀的排放速度不低于30m/s;
d)压力/真空释放阀应设置防火网,其隔爆能力应与处理油气介质特性相符,根据中国船级社接受标准进行卸载能力试验,应符合IMOMSC/Circ.1009及MSC/Circ.677要求。
e)压力/真空释放阀应满足GB/T1969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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