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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意渐浓,美丽中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在第五次启动后,民法典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在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处于最后的修改阶段。
由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素有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之称,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环境法学界最为关注的是,目前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中,“绿色原则”又重新纳入了“基本原则”。
为什么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一波三折?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21世纪中国制定的民法典应该彰显什么样的时代特征呢?
这次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8年来,经济社会生活飞速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新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条文的具体表述,都体现了时代性。特别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提到的:“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也是环境法学界呼吁多年的成果,不少环境法学者都感到欣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绿色原则与绿色发展的理念一脉相承,既体现了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理念,也符合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精神。”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杨朝霞这样评价,“绿色原则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外在约束,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典生态化或绿色化的重大成果。”
“我是环境法专业硕士、民商法专业博士,从20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研究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国需要一部绿色民法典,体现绿色发展新理念。如果民法典中不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即便环保法等法律有了规定,也将难以执行,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将会遇到很大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如是说。
达成这样的共识是需要不断磨合的。
很多读者恐怕不知,绿色原则2016年6月纳入首次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时,很多专家表示了不同看法。
有专家认为完全应该去掉,理由是这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民法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绿色原则处理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建言环保法之类的法律可以限制公民此类行为,并担忧民法总则规定了,分则中怎么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此前也曾在民法总则研讨会上建言删除此条。吴青表示,民法典的“绿色化”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代际公平的重要举措,但是要把握好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把握好民法规则“绿色化”拓展的尺度与方式。她认为从法律事务的角度看,绿色原则放在基本原则里很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民事法律纠纷,给企业界及经济生活带来不确定性。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据此,三审稿将这一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是随后,梁慧星等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原则还是纳入“基本原则”章节更为合适,更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秦天宝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总则中的各章节都具有统领作用,而且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因此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更重大。
于是在3月8日审议的草案中,我们看到,“绿色原则”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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