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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各县(区、管委会)要重点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对现有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规划局、林业局、环保局、港口管理局、莆田海事局参与)
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有关县(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区、管委会)两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三)加强土壤环境及其污染源监管执法
1.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名单动态管理制度
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工矿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等行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包括含线路板)、制革、危险废物治理(危废焚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场等行业企业应优先列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2.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锌、镍、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含线路板)、制革、固废处置等重点行业,以及蔬菜、水果产业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等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3.提高环境执法与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组织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在应急处置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和废弃物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参与)
4.建立专项检查与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皮革与电镀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国土、农业、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参与)
5.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经信部门应以电镀、制革、化工行业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采取地面防渗、围挡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负责)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负责)
6.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各县(区、管委会)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2019年底前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鼓励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消纳自产危险废物的同时,处置周边地区产生的相关危险废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国资委参与)
7.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生态养殖模式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以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区域,推广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生产等措施。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2017年底前全市推广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至2020年,全市推广面积不低于100万亩(次)。科学施用农药,示范推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等水稻、蔬菜主产区、茶叶和水果优势产区,建立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全市推广应用面积达2.5万亩以上。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2017年底前建成农药、兽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优先在果蔬主产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等区域,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实现上述两大区域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各县(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8.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和成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倡导绿色生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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