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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推广
优化整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自2017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重点开展耕地(园地)土壤污染与主要农产品质量效应关系、农艺调控技术与推广、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依托省内外及莆田市的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矿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借鉴省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成果,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修复技术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二)推进社会共同参与土壤防治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投入纳入预算,并统筹中央、省级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区划、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土壤保护方案编制、基础研究、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上级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内的县区、乡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水利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市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区、管委会)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化工、电镀(含线路板制造)等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莆田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参与)
五、实施保障
(一)明确责任,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
1.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自2017年起要制定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年度任务分解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主要内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并于当年6月底之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落实部门环保监管“一岗双责”。由市环委会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方案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每年1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汇总,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业局参加)
2.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区、管委会)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效能办参与)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管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部门业务指导不力、不执行本方案及其年度计划安排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根据统一部署,适时公布全市及各县(区、管委会)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经信委参与)
2.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网络平台、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果蔬种植大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
市、县(区)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鼓励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中院、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
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六五”世界环保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中心、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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