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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困境和出路

2017-05-31 15:00来源:中国生态文明作者:陈亮等关键词:汞公约汞污染防治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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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履约任务和目标分解如下:

(一)原生汞矿。到2015年底,停止探矿和采矿权证的发放及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公约生效后停止新汞矿开采活动。公约生效后制定汞矿开采淘汰计划,逐年削减原生汞矿开采量。2030年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活动。

(二)添汞产品。制定电池、荧光灯、化妆品、含汞医疗器械等行业淘汰计划,逐步淘汰公约规定的添汞产品。如有必要,针对添汞血压计、温度计等短期内无法全面淘汰产品向公约秘书处申请第一次五年豁免。2020年,完成淘汰计划目标,淘汰所有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添汞产品。2030年,全面淘汰公约负面清单中所列添汞产品。

(三)电石法氯乙烯单体(VCM)用汞工艺。2015年底,淘汰高汞触媒的使用,停止新建电石法VCM项目的审批。加强监督执法检查,2020年将实现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少至2010年水平的一半。鼓励和支持技术可行和经济有效的超低汞触媒、无汞触媒、无汞技术路线的研发、应用,制定和实施全行业推广计划,到2030年淘汰聚氯乙烯涉汞生产工艺。

(四)汞排放与释放。完善我国有关汞向大气、水体和土壤释放与排放法规。结合大气行动计划、水行动计划和土壤行动计划等国家专项,采用协同技术加快实现汞排放与释放的控制,鼓励专门除汞技术的研发和应用。2020年,针对燃煤电厂、工业燃煤锅炉、有色金属冶炼(铅、锌、铜、工业黄金)、水泥生产、废物焚烧等行业完善汞排放限值,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按照公约要求确定重点行业,建立全国汞排放释放清单,制定国家履约计划。根据公约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结合协同控制效果,选取汞削减控制技术,在重点行业进行试点示范。2025年,完成现有重点行业BAT/BEP的第一阶段推广工作。2030年,完成所有重点行业BAT/BEP的全行业推广工作。

(五)含汞废物和污染场地。完善汞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提高汞回收利用水平。制定汞污染场地识别战略,提高汞污染场地无害化管理水平。2020年,建立完善汞库存和废物信息管理,制定和完善汞废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建立含汞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含汞污染场地动态清单,制定促进汞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经济政策。2030年,实施并及时调整含汞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计划。制定汞污染场地修复战略,开展场地修复示范。

(六)公众及职业健康。协调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推动制定健康战略和方案,开展重点涉汞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2020年,针对职业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以科学为依据推动制定并落实教育和防范方案,研究制定人体允许最大摄入量标准。

(七)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公约宣传与意识提高计划,编制宣传、教育与培训材料,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及新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加强有关部门与公众对公约以及汞危害的认识。面向决策层、管理部门、各涉汞行业、公众分别开展汞危害、替代产品技术等宣传教育活动。

四、汞公约履约保障措施建议

汞公约履约涉及行业众多,管理部门分散,技术支撑力量相对薄弱,履约任务十分艰巨,为顺利完成履约任务,实现履约战略目标,应从法规标准、体制机制、资金援助、交流合作等多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建立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汞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不够,众多行业还未将汞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汞指标缺失或过于宽松,相关技术规范尚不成体系。建议研究出台《汞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行业汞污染控制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等,全过程进行汞风险管控,并将汞污染防治工作融入环境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

(二)建立汞履约机制。经验表明,良好的履约机制是成功履约的制度保障。《蒙特利尔议定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协调机制,形成了合力,取得了良好的履约业绩。汞公约批约在即,履约协调机制亟需建立。可在借鉴其他国际环境公约履约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履约优势,建立汞公约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设立履约办公室,负责部际履约重大事项协调和日常履约工作。

(三)建立汞履约资金机制。鉴于国际社会未能为汞公约建立专门履约资金机制,只是在GEF资金援助框架下,为汞公约履约提供部分资金,即所谓的增量成本,且GEF对汞公约履约资金切块分配,优先支持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我国所获赠款有限。因此建议建立“以政府主导、财政为主、外援为辅、社会参与”的国内履约资金机制。在全力争取国际援助的同时,安排专门的财政资金,支持履约日常运行工作和国际合作项目配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履约投融资模式。

(四)积极做好履约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做好中国汞清单调查、锌冶炼行业汞污染减排与无害化管理、纺织产品中的化学物质信息交流和中国水俣公约初步评估等GEF项目,并总结经验。同时,继续加大申请力度,申报中国履行汞公约能力建设、中国聚氯乙烯生产汞削减及最小化示范和水泥生产及废物共处置过程中汞减排技术示范等GEF项目,提升国家履约能力。

(五)加强履约谈判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牵头组织筹备“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进一步整合“产学研用”资源,调动各方参与公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加强谈判能力,研究制定“主动式、外向性”的谈判策略,加强对公约新形势的跟踪、研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通过UNEP、UNDP、UNIDO、世行、亚行、美国、加拿大、瑞士、瑞典、德国等双多边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在服务环境外交和环保中心工作的大局下,实现汞公约履约效能最大化。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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