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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17-06-05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监测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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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单位同时需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不定期开展例行质控检查。

5.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号)要求,开展非国控断面数据联网工作。

非国控断面监测数据,由各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报省站,其中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审核后上报。报送方式近期仍按Email方式,逐步过渡到各站向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报告报送

省站于每月7日前和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编制上月及上季度相关报告报送省厅,按时向省厅报送半年报全年报(报送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8.承担单位

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暂由各县按现模式组织监测,其他各断面由各相关市(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省界、市界断面按照《陕西省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渭南潼关吊桥站和已建成的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名单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重金属(铅、镉、铜、锌)(以各站现有监测指标为准)。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

5.数据报送

潼关吊桥站由第三方运维单位定时向国家报送实时数据,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根据验收情况完成事权上收,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

6.承担单位

潼关吊桥站由国家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承担。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未上收前由各市自行承担,上收后由中标单位承担。

(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函〔2016〕11号)要求,十一个市(区)辖区内28个国家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详见表10)。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含杨凌)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详见表11)。如有与陕环办函〔2016〕11号文件中不一致的,以本监测方案表11所列水源地名单为准。

2.监测指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必测,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详见表12),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水位。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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