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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2017-06-06 15: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污水收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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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中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公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污染预防

第七条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统筹考虑环境质量、环境承载能力、总量减排目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衔接,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求农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

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管控政策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县级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

各级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对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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