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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2017-06-06 15: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污水收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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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要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收集暂存设施。

采用"多点布局、分场饲养"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其分场无论养殖规模大小,均应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有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承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能满足要求;应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交接和处理台账,并如实登记。鼓励有资质的单位成片或连片承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尸体及其排泄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规定处理,严禁私自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抛弃、掩埋等。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猪调出大县和年养殖量在5000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每个县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贮存转运体系或无害化处理中心,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合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

鼓励养殖场、养殖小区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病死畜禽。

第三章 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粪污收集、贮存和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恶臭控制等具体的处理技术,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等技术措施实施。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做好无害化处理,并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确保不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对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主体消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农牧、环境保护、科技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农业经营方式、畜牧业发展现状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等技术,逐渐改进和完善畜禽养殖设施和工艺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出台政策鼓励集约饲养,支持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化改造,发展种养结合和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或规模化积造的农家肥等,使资金重点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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