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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2017-06-06 15: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污水收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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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模式,降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本。

利用市场手段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性监测,及时公布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要配合环境保护和农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治理方法和治理技术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普宣传之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信访投诉处理,农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情况。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上报上一年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五章 激励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或搬迁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激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参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奖励资金中不少于30%用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的有关激励、奖励规定,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关处罚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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