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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相关区政府负责)。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采取自行改造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涉及土壤开挖的,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城市更新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环保局、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相关区政府负责)。
(二十)落实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城市更新部门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自行改造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的,不得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不得组织审核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2018年底前,制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五、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二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市(区)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应当提前告知项目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等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涉及林地的,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六、实行差异化防控,落实重点任务
(二十四)分区分类管控。在充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各区政府应结合地域特点、发展方向、污染现状及基础条件等,提出管控要点。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监管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监管区属重点企业名单。
各区政府与区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等先行先试。排查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黄埔区、南沙区先行先试。
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要加强“退二”及“三旧”改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环境管理,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等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增城区、从化区以蔬菜种植基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
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要加强对围填海和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的管理,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五)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和重点行业企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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