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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土壤修复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市科技创新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创新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国土规划委、农业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自2017年起,启动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示范(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按照省的要求建设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市环保局、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委、工商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八、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二十八)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广州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污染地块土壤风险评价筛选值、工业企业再开发利用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污染地块环境修复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件编制研究工作。探索建立修复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长期监控监督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法制办、城市更新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二十九)严格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规划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城市更新局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落实)
(三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对各级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执法装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编办,各相关区政府参与)。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和白云区等要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各相关区政府负责)。
提升土壤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一)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统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委、供销总社,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三十二)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委,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土规划委、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科协,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区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城市更新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等参与)
(三十五)落实企业责任。自2017年起,市(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各区和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各相关区政府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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