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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省级各部门共同实施本方案,加强厅局间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投入等相关工作;省经信委协调指导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VOCs治理;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完善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省能源局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各设区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VOCs和NOx减排比例,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地通过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2017~202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推进VOCs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建设、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保先进治理技术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的科研经费,鼓励科研院所研发VOCs治理先进技术。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VOCs治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对选用先进治理工艺、治理工作积极或整治绩效明显的企业,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企业VOCs治理。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
研究扩大VOCs排污收费范围,逐步涵盖VOCs治理重点行业。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VOCs治理技术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三)加强监督执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结合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法规的陆续实施,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考核与通报。
加强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定期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掌握重点行业减排项目进展,对未完成PM2.5环境质量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设区市,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公布各设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O3生成等浓度曲线,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省环保厅制(修)订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积极组织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开展VOCs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研发或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依托省内科研院所,联合国内一流的科研院所、设备制造商,建立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组建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帮助企业解决在VOCs污染治理方面的难点,为VOCs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强信息公开。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努力形成有利于VOCs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企业自身的治污责任。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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