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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27 09:32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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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与减排工作,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邮箱:shiyf@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加快推进全省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VOCs排放总量,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促进VOCs总量减排。以环杭州湾等区域为VOCs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面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进重点工程减排,大幅削减VOCs排放总量。结合环境质空气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错峰生产。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SOA生成潜势分析,强化活性强VOCs物质减排。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实行VOCs总量控制,落实建设项目VOCs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监测监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继续深化石化、包装印刷、化工等行业的重点工程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完成重点企业的VOCs深化治理,全省重点工程VOCs减排12万吨以上。

到2020年,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VOCs减排25.5万吨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O3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PM2.5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坚决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

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设区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基本完成取缔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应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淘汰一批VOCs排放强度大、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涉VOCs排放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浙江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产品,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的VOCs削减替代任务。

4.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主要为工艺过程源。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十三五”期间,全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木业、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完善重点企业“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1.石化行业。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应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到2020年,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40%以上。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VOCs回收技术改造,鼓励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推广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所有石化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推行LDAR技术。优先使用低泄漏垫片,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泄压装置、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量。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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