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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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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和检修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应记录检修时间、烟气排放方式、烟气量(折标)、污染物排放浓度(折标)。

b)特殊时段

应单独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以及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以及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重点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

c)旁路排放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烟气经旁路排放时,应对旁路排放方式、时间、烟气量(折标)、污染物排放浓度(折标)等参数进行单独记录。旁路排放时的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中表A.10。

8.1.2记录形式及保存台账

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a)纸质存储: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制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b)电子存储: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版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分类及频次

8.2.1.1执行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基本生产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以及附图附件要求等内容。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8.2.1.2报告频次

a)年度执行报告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b)半年执行报告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半年执行报告,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于每年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后半年的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报告。

c)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一个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半年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或当季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编

制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具体内容要求参见附录B。

8.2.3半年、月/季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半年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半年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具体技术要求参见附录B1、B3和B6。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编写内容以表格形式呈现,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月或每季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具体技术要求见B6。

9合规判定方法

9.1一般性原则

合规是指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

9.2。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3。

9.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9.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9.2.1.1一般性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9.2.1.2执法监测

根据GB/T16157、HJ/T55、HJ/T397确定监测要求。执法监测数据(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超标的,即视为超标。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9.2.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实测排放浓度按含氧量8%的折算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和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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