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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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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性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制定更严格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从其规定。对于新增污染源,还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需)。

7.3自行监测要求7

.3.1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3.2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雨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以总F计)等大气污染物以及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等水污染物。排污单位根据各采购批次的燃料成分检测分析报告确定废气、废水中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物。若未对燃料进行成分检测分析,则排污单位应监测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重金属污染物。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7.3.3监测点位

7.3.3.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3.2废气外排口

通过排气筒等方式向外环境排放废气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还应在旁路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T76、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3.3废水外排口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HJ/T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法定边界的位置采样。

循环冷却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不得混入其他生产废水,且应严格控制水温。选取全厂循环冷却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循环冷却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循环冷却水排放口开展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口的排污单位,应对全部雨水排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法定边界位置。在确保雨水排口有流量的前提下,应在雨后15分钟内进行采样。

7.3.3.4无组织排放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GB26453、HJ/T55、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执行。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等。

7.3.3.5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对于以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在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后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7.3.3.6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设置。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两种类型,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玻璃熔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

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烟气经旁路排放且旁路未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对旁路烟气排放情况进行手工监测。

7.5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T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在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烟气经旁路排放且旁路未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小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

可以参照表8、表9、表10确定自行监测频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制定更严格的要求。对于表8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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