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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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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26453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重点地区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按特别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时间和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2.2.2废水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8978中附录A的要求确定。

对于废水不外排的,应根据回用途径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

5.2.3许可排放量

5.2.3.1一般性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可自行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

5.2.3.2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基准排气量见表4。

a)年许可排放量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

排污单位实际生产能力不大于环评批复生产能力且具备有效在线监测数据的,也可以按10.2核算的前一自然年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浓度限值超标时段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不得计算在内。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和冬防期间,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要求,确定主要排放口的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地方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性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

6.2.1可行技术平板玻璃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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