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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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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地方要求的,还应符合地方要求。

4.5.1.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玻璃熔窑对应排气筒,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废水

4.5.2.1一般要求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

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据GB8978及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5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地方要求的还应符合地方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玻璃熔窑对应排气筒,破碎机、筛分机、提升机、输送机、混合机、均化装备等生产设施对应的排气筒。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性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主要排放口,分别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对于一般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以单位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新增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限值。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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