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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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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运行管理要求

6.2.2.1一般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6.2.2.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所有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等文件的要求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情况开展连续监测。

c)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d)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电除尘器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e)脱硝系统运行时应适当控制喷氨量,以减少氨逃逸。

f)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和冬防期间,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环保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率,达到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要求。

6.2.2.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按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6。

6.2.2.4其他控制要求

a)禁止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b)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排污单位,使用的燃料应符合《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关要求。

c)应妥善收集、贮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及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d)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e)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烟气经旁路排放时,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3废水

6.3.1可行技术

平板玻璃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7。

6.3.2运行管理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排

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根据回用途径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经过处理后达到GB8978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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