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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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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生产设施

a)前处理设备,包括: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设备、喷丸和喷砂设备、热处理油槽、除油槽、酸洗槽、活化槽、化学抛光槽、化学浸槽及各工序中间水洗槽等。

b)镀覆/氧化/化学镀设备,包括:各种镀槽、水洗槽等。

c)后处理设备,包括:中和槽、钝化槽、封闭槽、着色槽、退镀槽及各工序水洗槽、涂漆槽、涂油槽、脱水设备、干燥设备、烘干设备、除氢设备等。

d)配套设备,包括:备用槽、溶液过滤设备、溶液配制设备、溶液分析检测设备、过程参数监控设备、排风机、送风机、电镀电源、空气搅拌设备、冷冻机、空压机、电镀试验设备、制水设备、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净化系统等。

e)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制水设备、排风系统、送风系统、供电设备、储存系统(镀件临时存放场、化学品库/间/罐)、辅助系统(煤场、污泥储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等。

4.3.5生产设施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设施主要参数

填报设施的主要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可参考附录B。

4.3.7产品名称

填报电镀零件名称,如:五金件、通讯配件、电子元件及组件、饰品件、灯饰及配件、卫浴水暖件、交通运输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家用电力器具、金属制品、家具制品、塑料制品、国防产品零部件及配件等。

4.3.8生产能力

填报主要镀件设计产能。设计产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时,应说明原因。

4.3.9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按面积(m2)进行填报。

4.3.10设计年生产时间

指设计年生产小时数。

4.3.11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并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信息表中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为必填项,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主要原料利用率为选填项。

4.4.2种类

分为原料、辅料、燃料。

4.4.3名称

原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中所消耗的原材料。辅料名称对应填报电镀加工生产中所需要除主要原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包括废水、废气处理中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等。电镀常用的原料、辅料可从附录C中选择填写,如附录C没有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燃料名称对应填报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4.4.4年最大使用量

已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报,未投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设计使用量填报。

4.4.5有毒有害成分及硫元素占比

填写电镀原料、辅料中铬、铅、镉、镍、汞、银、铜、锌等元素和氰化物,以及燃料中硫元素的占比。

4.4.6主要原料利用率

填写锌利用率(钝化前)、铜利用率、镍利用率、装饰铬铬酐利用率、硬铬铬酐利用率、金利用率、银利用率、电镀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内容。

4.4.7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电镀工业企业应提供全厂生产工艺流程图;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电镀生产工序工艺流程图;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处理)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电镀工业企业和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应提供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提供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内容包括主要处理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走向、管网布置、排放口和最终排放去向,提供纳污范围和纳污企业名单。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4.5.1.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4.5.1.2产污环节名称

填报电镀生产线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后处理和锅炉(如有)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名称。

4.5.1.3污染物种类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前处理、镀覆/氧化/化学镀、电镀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及氟化物等。依据GB1327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烟气中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

4.5.1.4排放形式

填报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

4.5.1.5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气治理设施名称,如电镀前处理工序的酸碱废气中和净化设施;镀覆工序中铬酸雾净化回收设施和氧化破氰处理设施;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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