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5.1.7污染治理工艺

电镀废气治理工艺包括:酸碱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中和法处理技术等)、铬酸雾净化工艺(凝聚法回收铬雾技术等)、氰化氢废气净化工艺(喷淋塔吸收法处理技术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湿式除尘器等);锅炉烟气脱硫工艺(干法、半干法、湿法等)、脱硝工艺(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除尘工艺(湿式除尘法、袋式除尘、静电除尘等)。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2节内容填报。

4.5.1.8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电镀工业企业的锅炉(如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包含电镀生产工序的非电镀工业企业,其电镀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他非电镀工序的排放口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4.5.2废水

4.5.2.1一般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4.5.2.2废水类别

电镀废水按含氰废水、含铬废水、重金属废水、酸碱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填报。

4.5.2.3污染物种类

依据GB2190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电镀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等。

4.5.2.4废水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入电镀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4.5.2.5排放规律

电镀废水的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性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性排放等。

4.5.2.6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7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填报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如含氰废水处理设施、含铬废水处理设施、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酸碱废水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等。

4.5.2.8污染治理工艺

常用电镀废水处理工艺见表1。其中“是否为可行技术”一栏,参照本标准第6.3节内容填报。般排放口。

4.5.2.9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电镀工业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具有电镀生产工序的企业的电镀车间或电镀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与电镀工序无关的排放口类型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电镀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最终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

5.1.1废气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5.1.2废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逐一填报。

废水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依据本标准第4.5节填报的排放口信息及污染物种类。

5.2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一般原则

a)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b)许可排放量分为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全厂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和一般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

c)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排放量。

d)对于新增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现有污染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e)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f)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许可证查看更多>排放许可制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