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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表1)。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实施清徐重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以清徐307国道两侧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对焦化、水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力解决307国道两侧环境污染问题。对暖气片及铸造行业实施“煤改气”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焦化行业实现大气和水全面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内所有原料堆、煤场、渣场组织实施全封闭改造。力争2017年7月底前完成太钢综合原料厂全封闭工程,年底前完成太钢渣场不锈钢渣冷却车间尘汽治理工程。力争年内完成大唐第二热电厂火车运煤建设工程,实现运煤铁路化。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太原铁路局、太钢集团、大唐第二热电厂、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3.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太原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钢铁、水泥(含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5.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县(市、区)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各县(市、区)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
1.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低热值煤和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2.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根据二氧化硫超标情况,采暖季太钢、美锦钢铁适时实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3.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生产线少于2条的按产量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基本淘汰黄标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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