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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要点涉及流域生态、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泥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预防、饮用水安全保障、期限治理和监测数据真实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紧扣当下,污染防治力度加大。
二、分析与判断
十三五水环境管理框架重构,着力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保管理新制度
十三五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等8项制度,互相独立且分散,缺乏核心的政策和系统性的设计。十三五水环境保护的核心之一,就是构筑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主排污模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我国点源排放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紧跟十三五环保总体构建思路,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将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环评文件要求作为排污单位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督监察、信息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管理相关制度相融合,将许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实现“一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证式”许可,改善政府环境审批效能,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
责任考核对象明晰,河长制正式写入水法
①修改版新增河长制内容,这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着力解决环境治理权力分散、力量不集中等问题,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纳入对其考核当中,看好实践效果;②新增水环境保护的联合协调机制,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实现对河长制的支持和补充;③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增加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相比修改前法律更加强调前端预防和保护。
重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泥处置
①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薄弱环节。对此,修改版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针对农村突出的面源污染问题,修改版新增规定,要求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对于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要求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②污泥作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的必然产物,未经恰当处理进入环境后,极易二次污染,然而我国污泥处置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对此,修改版新增规定,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
①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常含有多种有毒物,处理难度大,修改版高度重视,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②对于地下水污染,修改版强调严防,要求相关主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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