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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完成。划定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资源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区、水库周边及黄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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