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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倒逼社会监测机构诚信履职尽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监测数据保真需多管齐下
◆史春
(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被形象地誉为环境执法监管的“耳目”,如果监测数据造假,将导致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耳不聪、目不明”。之所以会出现数据造假现象,从企业方面来说,是受利益驱动,逃避监管和处罚,从政府部门来说,是出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怎样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笔者认为,应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诚信监测,国家对相关体制机制进行了初步改革。2016年11月底前,实现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事权全部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机构运行和维护,地方环保部门共享数据。这就从“考核谁、谁监测”变为“谁考核、谁监测”,确保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扰,从机制上保障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依法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数据造假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首次纳入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监测数据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但要查造假者,还要查背后的指使者,要让监测数据造假者受到法律惩处,让企图造假者心生畏惧,才能形成不能造假、不敢造假的氛围。
三是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监督。环保部门应对第三方运营单位加强考核,优先推荐运营良好单位在本地安装和运营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于运营差或涉嫌造假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其运维费用补贴部分不予发放。一经查实,要终止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的服务合同,并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是实行阳光操作,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监测单位可以让公众走进环境监测采样现场和实验室,体验监测的全过程,增进公众对监测单位的了解和信任。同时,欢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加强对监测单位监督。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及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采取技术手段封堵监测数据造假漏洞。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远程质控技术等,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实时的监视和检查。建议在环境监测站点内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对进出站房的人员和所有操作过程进行24小时监控,对采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也可进行视频记录。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远程质控,通过远程控制进行质控样测试,检查仪器状态。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实时获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关键参数和视频信息,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根据数据的统计规律筛选和甄别异常数据。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双随机”飞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对监测活动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
多举措保障环境监测求真务实
◆岳小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环境监测数据真实与否至关重要。要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求真务实,笔者建议应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严格执法,落实环境监测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出台了诸多与环境监测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此外,最高院、最高检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为此,只有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对故意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形成威慑力。
第二,加强日常监管,健全环境监测各项规章制度。应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健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单位自行监测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环保系统内部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等。逐步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自行开展环境监测企业的环境信用制度,将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监测机构列入政府“黑名单”,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
第三,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保障公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多媒体的优势,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曝光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和社会化监测机构实时公布其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受理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无论对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人员,还是企业及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人员,都要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及监测技术的教育。使其严格按照法律及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监测,知悉违法、违规监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或减少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推动环境监测技术进步。先进的监测技术对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起着基础性作用。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环境监测设施设备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环境监测的立体化、智能化、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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