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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报7月《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2017-09-05 11:07来源:环保部发布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犯罪案件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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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安徽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倾倒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日,包河区环保局在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的日常监察中发现,该公司厂区监控显示3月2日凌晨有餐厨废液外运情况。包河区环保局经调查发现,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非凡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将非凡公司餐厨污水外运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3月1日夜间至3月2日凌晨易美优公司共外运7车次的废液出厂,由该公司会计负责带路并指定倾倒点,出厂后分别倾倒至包河区大连路、山东路上的两处污水井,其中大连路共倾倒5车,山东路共倾倒2车,倾倒总量为92.44吨。倾倒至大连路污水井的餐厨废液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倾倒至山东路污水井的餐厨废液通过管网直排至外环境,造成了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二、查处情况

包河区环保局及时对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通过与公安部门对接,借助“天网”监控系统及时锁定运输车辆、线路、时间等关键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分别于3月6日、8日、14日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肥发酵槽内废液、山东路倾倒点处污水井内废水以及倾倒点处的残渣进行了取样监测。

5月11日,包河区环保局、区检察院、包河公安分局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问题召开专门会议,会议邀请专家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合肥市检察院、瑶海区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等单位参加会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易美优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合肥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2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包河分局于2017年5月4日对涉案单位3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启示

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环保与公检法的高效协作对案件的顺利查处起了重要作用。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及时获取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同时,环保与公安、检察院多次进行案件会审,对涉及的环保专门性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并邀请专家参与,提供法律上、技术上的有力支持。

因此,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衔接,狠抓线索摸排,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综合实策,标本兼治。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通报7月《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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