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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05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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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和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drinkingwatersourceprotectionarea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分准保护区。

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centralizeddrinkingwatersource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3.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3.4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3.5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3.6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bufferzone

指为防范病原微生物对取水口(井)的直接影响而确定区域的边界到取水口(井)的最小距离。

3.7潮汐河段tidalriver

指河口地区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8潜水submergedgroundwater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9承压水confinedgroundwater

指充满两个连续稳定隔水层之间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10孔隙水porewater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11裂隙水fissurewater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3.12岩溶水karstwater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3.13傍河取水井riversidepumpingwell

指布置在河流冲积层中的水源井,在抽水时不仅直接吸取含水层中的水,而且可以使河水经过含水层进入井中,这种水井实际上是一种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开发的形式。

4总则

4.1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管理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周围的地表区域。

4.1.2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增设准保护区:(1)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水源;(2)湖库型水源;(3)流域上游风险源分布密集的水源;(4)流域上游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存在潜在风险的水源。

4.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资源量。

4.1.5应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且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建设新的饮用水水源地。

4.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不能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要求,则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治理。

4.2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4.2.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水质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超过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超过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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