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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9-07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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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开展)

(三十三)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月底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自2017年起,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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