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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严格用地准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及“城市双修”任务目标,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本市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防控重点行业、重点地块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实施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将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依据。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6月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哈尔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区县(市)政府要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及搬迁企业腾退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监督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争取土壤修复资金,积极推进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场地等重点地块的调查与评估示范项目,并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适时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要针对重点区域典型作物特征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对挖掘、堆存、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省、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绩效评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对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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